從裁判法院判決文字看香港反修例運動判決

Ray YC
Oct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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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雷摘要

從裁判法院數據看國安法前後判決進行,被告,與檢方的態度

我們用網上提供的裁判法院的判決數據研究:

  1. 國安法前後判決確定的比例
  2. 國安法前後被告認罪的態度
  3. 國安法前後律政司控訴的態度

背景

這篇文章的寫作動機來自於HKFP的報導(殊不知其他媒體在更早之前就有報導)所以才有了這樣的動力來爬蟲分析。我們主要研究的問題是在國安法之後判決的偏好是否有所改變。另外也藉著這些數據分享一些有趣的現象。

資料來源

這篇文章用的分析資料來源自 Compendium Project 這裡用的資料來自於地區的裁判法院(大概就類似台灣的地方法院的概念)主要處理較小型的法律案件。這些案件較少被留下來公開在網路上留下紀錄,而這個專案就是將這些法庭審理的紀錄放在網路上。

資料描述:

總共審理案件:411件

總共被起訴人數:541人

常見的控罪項目包含:襲警(90)管有攻擊性武器(87),刑事損壞(8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76),非法集結(70),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50),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50)

控罪項目一覽

五十年不變,有國安法真的很安全

相信會有人關心國安法前後會不會對這些訴訟有任何影響,下面我們就討論國安法前面跟後面的訴訟的差別。在這之前我們先大約的講述國安法前審理的案件的統計描述:

國安法前總共有111件案件被審理,176條罪狀指控,合共117名被告,其中約15.9%的指控為刑事毀壞,18.75%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5.1%的非法集結,襲擊警務人員,和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國安法後總共有266件案件被審理,499條罪狀指控,合共283名被告,其中約8.2%的非法集結,6.4%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在6.2%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更傾向於否認控罪

一個令人關心的問題是,在有國安法的情況下,這些判決的傾向是否不同。國安法實施後,對於否認控罪的傾向有明顯的增加。

在國安法前共有105條罪狀被告採取認罪的態度,54條罪狀被簽保守行為以及48條否認罪狀;在國安法後共有156條罪狀被告採取認罪的態度,45條罪狀被簽保守行為以及263條否認罪狀

國安法前後被告對於指控的態度

這牽扯到了很多因素,例如我們之後會提到的,如果案件進行到最終審判在國安法後有更大的機會罪名是不成立,抑或是國安法之下被告可能更懼怕認罪之後受到嚴厲的刑罰,但諸多種種我們無法從數據上得到任何解釋,也希望有專家為我們解釋這樣的現象。

判決成立,檢調對刑事程序的態度

國安法前後會影響審判最後的結果嗎?

我們接著研究國安法後罪名成立的情況,在國安法前共有90條罪狀指控成立,72條撤銷控罪以及9條不成立,在國安法後共293條罪狀指控成立,67條撤銷控罪以及120條不成立。我們將撤銷控罪跟不成立的項目合併做為檢控失敗的類別。在卡方檢定下我們得到p值為0.098所以我們在95%的信賴區間下認為國安法前後檢方的勝訴的勝算比是一樣的。

不過這個數據也帶出了一個事實,在這些與反修例有關的檢控有大約40%的罪名指控最後是不成立或是被撤回控罪。但我們也注意到撤銷控罪跟走到最後判決的比例卻有顯著的改變。

國安法前後刑事判決的結果

檢調的刑事程序態度的轉變

一般而言,刑事程序的過程中,檢調可以撤銷控訴,這包含了利用撤銷控訴換取被告自簽擔保守行為(Binding over)或是檢調自己也覺得證據並不夠充分,而決定在最終判決前撤銷控訴。所以用剛剛提及的數據,重新整理一下我們發現在國安法前總共99個罪名指控會等到最終判決,而72個指控會被撤銷控訴;但在國安法後313個罪名指控會等到最終判決,而只有67個指控會在正式判決前被撤銷控訴。在卡方檢定下我們得到p值為<0.001所以我們在95%的信賴區間下拒絕在國安法前後獲得撤銷控訴的機會是一樣的。

國安法前後刑事判決獲撤銷控訴與直到最終判決的比例

但正如我們剛剛說的,在獲判無罪或撤銷控訴的比例在國安法前後是沒有改變的,所以相對來說如果程序走到最終判決那樣罪名成立,或是不成立在國安法前後也有顯著的改變。在國安法前總共90個罪名指控成立,而9個指控不成立;但在國安法後293個罪名指控成立,而120個指控不成立。在Fisher exact test下我們得到p值為<0.001所以我們在95%的信賴區間下拒絕在國安法前後獲得判決成立或不成立的比例是一樣的。

國安法前後刑事最終判決成立與不成立的比例

所以我們這裡推測在國安法後,律政司的策略變得較為積極,會較希望等到最終判決,而非以撤銷控訴的方式解決問題。但整體來說,獲得判決不成立或撤銷控訴的總比例是沒有改變的,所以更多的指控只會在最終判決時被宣告為不成立的罪名指控。這樣無疑的是加重司法單位,律政單位的工作負擔,也讓被告身處更長時間的訴訟舟車勞頓。

研究限制

不免俗的還是要提醒讀者,這篇小小的文章的論述還是有諸多限制的,首先我自己手動去除掉了部分記錄並不太完善的資料,因為針對每個個案寫特別case對我來說太麻煩了,所以我就一概無視了這些狀況(通常是控訴的罪狀並不包含一個法條的詞段的情況,或是錯字)。另外來自於這個數據原本的限制帶來的是,我們只能看到這整個反修例運動的刑事案件的冰山一角,更嚴重的暴動罪等等並不在這個資料集當中,他們通常會在高等法院或最終法院審理,而且收集的案例也會因為法院超絕大塞爆排成的問題而並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另外最後還是提醒,每個法律案件都有自己獨特的地方,單純用數據只能得到一個彙整平均的結果,並不會反映任何的個案情況。更進一步來說,社會科學這些領域更重要的是推論過程的合理性,單純粗暴的數據並不能帶來任何東西。

結論

我們利用網路上整理的判決資料研究2019反修例運動的這些刑事案件,並研究在國安法前後,這些數據的變化。數據顯示,就判決的結果而言並沒有太大的改變。然而我們卻可以觀察到律政單位還有被告對罪名的指控的態度卻有統計上顯著的改變。在國安法後較大比例的被告選擇否認這些指控,而律政單位也較傾向於走到最終宣判,而非撤銷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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